2. 宵禁 Curfew )原係指戰爭或政治動盪時期禁止夜間外出的 戒嚴命令,所以 Curfew 的一般情形是指夜間宵禁;然而,經過時代 的變遷及使用的需求,現在禁止外出已經不限定於夜間,而是依照監 督者評估最容易再犯的時段而限定,以輔助預期的管控效果。 宵禁變通運用在刑事司法領域,是配套於緩刑、假釋或其他社區 監督方案的附屬措施,通常搭配在某一段期間(多數國家是 1 到 3 個 月,有些可以延長 3 個月)要求個案於夜間或每天的特定時段待在居 所,以確保沒有外出。故若要精確一點來說,或許譯為「禁足」會更 宵禁必須限制在特定處所始有實益,故通常會結合 限定住居 Residence )的命令。若該罪犯無自己的居所,亦可能指定中途之家 Halfway House )或醫護機構做為特定處所。通常,此際也將為了管 控宵禁效果而附加「電子監視」。美國的宵禁通常不限定案由或罪 名,只要法官裁定 Curfew Order ,或主管執行部門在社區矯治期間, 因個案情況認為有 Curfew 的必要,即可實施。 3.
限制住居 Residence; Restricted Residenz )或稱「限定住 處」、「指定居所」,意指命令罪犯只能居住在自宅或受指定的處 所,以配合政府單位的監督與管理。 「限制住居」通常搭配在中止訴訟的交保期間、緩刑附加社區命 令、附條件釋放、社區刑罰、緩起訴附加社區命令,以及嚴重犯罪假 釋人的行蹤管控、宵禁、密集式保護管束。故對於限制住居的個案來 說,經常同時受到電子監視、宵禁、密集式保護管束、社區刑罰。 但是限制住居也可能是單獨存在的一種措施,例如輕微犯罪的被 告在交保候傳期間受裁定限定住居令,邏輯上僅需住在指定處所,不 必然受到宵禁或電子監視,多數被告仍可照常去上班、上學、就醫、 購物、旅遊,只是在離開太遠或太久的情況,必須先向觀護人報備或 請示,如未經核准而離開,即屬擅離住居。 此類違規行為,依各國的法規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美國依各州社 區矯治法規,情節輕微者可能予以告誡、增加報到次數、轉介安置機 構、罰款、改變處遇方案或行政拘留;但若嚴重者,不排除撤銷其緩 刑或撤銷假釋,只是極為少見。英國則多半只是警告、罰款、改變處 遇方案或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至於採取撤銷處分。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