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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社區命令之需要,無須家屬同意。 社區服務若附加「限定住居」( Residence ),應由緩刑官或監督 人員指定地點,期限最長 2 年。如有附加電子監視之必要,應事先通 知法院,並在指定期間實施,如有需要合作之人不同意或法院認為不 適當時,除有強制規定外,應即取消。如附加「禁止出國旅行」(第 206A 條 Foreign Travel Prohibition ),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若附加 「精神健康治療」(第 207 條 Mental Health Treatment ),可以在指定 住宅或醫療機構中實施,但必須經由合格登記的醫師或經特許認證的 心理學家指導。罪犯的精神狀況如須參加精神健康治療方案,卻未經 法院裁定強制住院治療或監護令( Guardianship Order ),必須個案狀 況是容易接受治療的情形,或已獲得醫院作出治療的安排,或罪犯自 願接受治療的安排。 若附加「藥癮更生」(第 209 條 Drug Rehabilitation )必須經法庭 確認罪犯有藥物依賴的傾向或持有濫用的藥物,並得到罪犯的同意於 特定住宅或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定期(至少 1 個月,最多 12 個 月,但強制戒治者可以超過 12 個月)評估,經提出修改申請及審查後 停止。若附加「酒精治療」(第 212 條 Alcohol Treatment )必須經法庭 確認罪犯有酒精依賴的傾向,其依賴程度易受戒酒及監督之要求,並 經罪犯同意於特定住宅或醫療機構治療,並經定期評估(至少 1 個 月,最多 12 個月,但強制戒治者可以超過 12 個月),再經提出修改申 請及審查後停止治療。若附加「社區監督」(第 213 條 Supervision 實施方式傾向警區治安人口的監管,通常採取向警局報到、不定時約 談或到其住處查訪,但僅適用於 2015 年 2 月 1 日之前犯下的罪行,且最 長 3 年。若附加「出席報到中心」(第 214 條 Attendance Centre 僅能適用於 25 歲以下的罪犯,而且每次限定 12 至 36 綜言之,社區型判決原本就是法院宣告的「社區刑罰」,用以替 代傳統刑罰。而且,社區服務應以每週 30 小時的頻率,在限定期間完 成,並向緩刑官( Probation Officer )提出書面證明。法院及社區矯治 部門在此基礎,並得依個案狀況附加更生活動、一般活動、特定方 案、禁止活動、限制住居 等等措施。如有必要,得再附加宵禁、 電子監視。 (二)配件型措施 歐美在個別措施底下,常又基於文化、政治、社會的需求而因地 制宜,創發多種彼此方式、目的各異的社區矯治措施。若干情況是搭 配在社區刑罰、緩刑、假釋或緩起訴處分當中,並無單獨存在的格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