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有必要对一些基本概念加以说明: 1) “一站式服务”机制中应税人的概念 非欧盟机制下,应税人指未在欧盟境内设立其业务(业务所在地)或在欧盟拥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公司、合伙经营或个人独资)。无论应税人已拥有或 须拥有增值税识别号以缴纳欧盟增值税,都不妨碍其使用“非欧盟机制”。 欧盟机制下,应税人指已在欧盟境内设立业务或在欧盟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 业(公司、合伙经营或个人独资)。 备注:业务非设于欧盟境内的应税人也可使用欧盟机制申报某些商品的供应 (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一站式服务”增值税申报表)。 进口机制下,应税人指在欧盟境内或境外设立业务的企业(公司、合伙经营或 个人独资)。不过,设于欧盟境外的应税人 1 必须委任一个中间人,方能使用进 口机制。 2) 视同供应方的概念 视同供应方是指某些商品非实际供应方的应税人,但由于其为商品供应提供了 便利渠道,因此(仅)为了增值税目的,将其视同供应方(为增值税而拟制)。 视同供应方指通过使用电子界面(例如市场、平台、门户网站等)促进供应方 (实际供应方)与客户之间完成交易后进行商品供应的应税人。 欧盟机制下,视同供应方指设立在欧盟境内或境外的应税人,为商品供应提供 通过使用电子界面 在欧盟境内进行(即: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及成员国内商品供应) 面向非应税人 实际供应方设在欧盟境外 进口机制下,视同供应方指业务设于欧盟境内或欧盟境外的应税人,为商品供 应提供便利: 从第三领土或第三国进口 价值不超过 150 欧元的寄售商品 面向非应税人 通过使用电子界面 3) 与进口机制有关的中间人概念 “中间人”一词只适用于进口机制。 1 在与欧盟缔结征税互助协议的第三国(如挪威)设立的应税人不需委任中间人就能使用进口机制, 以供应从该国发送的商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