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社區矯治措施在審理階段之運用 美國對於社區矯治之運用,主要展現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審理及執 行階段,目前有關審理階段之運用,主要有兩大類組的社區矯治措 施,茲分述如下: (一)審前調查與審前釋放 Pretrial Investigation )即法官在審理階段為求判 決較能符合司法正義、兼顧兩造權益而委請觀護人實施個案調查以補 充事證的流程。美國在成年刑案及少年事件均設有審前調查的機制, 由法官指派觀護人( Probation Officer )進行被告個案調查,內容包括 本案犯行、個人素行、家庭狀況、學經歷背景、行為損害程度、犯後 態度及再犯危險評估,調查報告另應附帶緩刑相關之建議,並於期限 內回復法官。法官收到審前調查報告後,得斟酌調查報告內容而考慮 判處緩刑,並裁定予以「審前釋放」( Pretrial Release 35 ,另依個案 狀況附加出庭應訊( Return to Court Electronic Monitoring Home Detention Restitution Order Community Service 等命令,再由觀護人承 法官之命進行後續之案管工作、督促履行附帶命令,以及與案管有關 之社會資源聯繫及運用。 以加州為例,審前調查依照重罪及輕罪分別規定。關於觸犯重罪 者,在其《刑法典》第 1203 條 b 項之規定:「被告如經認定觸犯重罪 而有獲判緩刑之資格時,除 j 項另有規定外,法院應於宣判前,速將 事件移送於觀護人,責令其進行調查並指定期限回報。法院得斟酌行 為人之犯罪情形、成長環境、生活素行及前科紀錄,加重或減輕其處 罰。觀護人應立即調查其調查結果和建議,並向法院作出書面報告, 包括其關於准予或拒絕緩刑以及緩刑條件之建議。根據《福利機構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828 條,觀護人應收集並陳報 有關未成年被告羈押於任何執法機構之訊息,以確定關於對少年犯罪 的裁決,是否應依第 1170 條認定情節重大或不予緩刑。被告經認定應 依第 290 至 290.023 條註冊為性犯罪者,或觀護人建議依第 290.006 條在 宣判時附加註冊命令,觀護人之報告應包括第 290.04 至 290.06 條規定 之政府授權性犯罪風險評估( SARATSO )結果。觀護人亦得於報告 中建議: (1) 依第 1202.4 條 b 項要求被告支付賠償之金額。 (2) 要求向被 害人賠償或繳交賠償基金之金額作為緩刑之條件。報告至少應於聽證 日之前 5 天提交法院、檢察官及辯護律師,或應被告或檢察官之要 35 Pamela S.
DeVault (2011). Feasibility of Electronic Monitoring for Pretrial Releases in the LEE’S Summit Municipal Court. pp.8-10.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