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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於法院確定聽證日之前 9 天提交法院。報告應於開庭時向法院書 記官建檔,而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交;或在法院會議中記錄並進入公 開法庭以口頭說明,免除提交報告之時間。 (3) 法院應就任何情況下 聲請緩刑者,就其是否適於緩刑,於固定期間內審理並予裁定。法院 聽證時應斟酌觀護人之調查報告,包括性犯罪風險評估 SARATSO )之建議,並聲明曾經斟酌該項報告,責由書記官當庭 建檔。法院斟酌某些情況認為適於減輕法定刑罰,或可透過緩刑實現 司法目的,得予宣告緩刑。法院如不予宣告緩刑,應由書記官將副本 發送至被告所在監獄或矯正署其他機構。 (4) 緩刑調查報告之準備或 法院對報告之審議不得免除,但經檢察官及辯護律師以書面陳述,或 法院開庭已經口頭陳述,不在此限。緩刑調查報告應於法院會議中記 錄建檔,非經法院同意不得廢棄。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並於監獄服 刑,應依第 1203c 條之規定撰寫緩刑報告。」 關於觸犯輕罪者,在同條 d 被告經判決輕罪者,法院 得將案件移交觀護人進行調查及報告,或宣告附條件判決。被告經認 定應依第 290 至 290.023 條註冊為性犯罪者或觀護人建議依第 290.006 條 在宣判時附加註冊命令,調查報告應包括第 290.04 至 290.06 條規定之 政府授權性犯罪風險評估( SARATSO )結果。法院若未將案件轉交 觀護人,判刑時得斟酌審前調查報告中任何有關被告之訊息。法院應 曉諭被告相關資訊,並准許就有關訊息提出答辯或異議。法院得因受 理被告之異議,暫緩判決。 加州對於 緩刑資格 採取負面排除法則,依第 1203 條 e 項之規 除有特殊情況認為緩刑將最有利於司法正義,否則不得對下列 被告予以緩刑: 1.

犯罪或被逮捕時無合法權利攜帶槍枝以外之致命武 器,而被控縱火、搶劫、劫車、入室盜竊、攜帶爆裂物盜竊、以強制 或暴力脅迫性交、凌虐、重傷、謀殺、意圖謀殺、脅持火車、綁票、 州監脫逃,或預謀實施一項或多項前揭罪行並以武器準備隨時武裝行 2. 使用或企圖使用致命武器實施犯罪而被定罪者。 3. 故意造成他 人嚴重身體傷害或施加凌虐而被定罪者。 4. 在加州犯罪將以重罪論 處,而曾在加州或其他地方犯罪 2 次經判處重罪者。 5. 未曾在加州或 其他地方觸犯重罪,而被控攜帶爆裂物入室盜竊、以強制或暴力脅迫 性交、凌虐、重傷、謀殺、意圖謀殺、脅持火車、綁票、州監脫逃, 或違反第 286 287 288 288.5 ,或舊法第 288a 條,或預謀實施一項 或多項前揭罪行,而在加州犯罪將以重罪論處者。 6. 曾在加州或其他 地方犯罪經判處重罪,此次在加州犯罪而有以下行為者,應以重罪 (1) 在先前與這次犯罪皆持有武器;但其前罪行或前罪行被捕時攜 帶致命武器係基於合法權利者除外。 (2) 先前犯罪時,使用或企圖使用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