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应税人设于欧盟境外,但属设于与欧盟缔结增值税征管互助协议 6 的第三国,并 从该第三国进行进口商品远程销售,应税人则可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成员国为其识别 号所在成员国。该情况下,没有必要委任一个中间人方能使用进口机制。但是如果 应税人从其他的第三国对进口商品进行远程销售,则必须委任一个中间人,方能使 用进口机制。 例如,一个挪威供应方向客户远程销售不多于 150 欧元的进口寄售商品,远程销售 地在欧盟。其已与挪威缔结了一项增值税征管互助协议。 a) 如果进行此类销售 / 运输商品只起始于挪威 则无需委任中间人 b) 如果进行此类销售 / 运输商品只起始于中国 则需要委任一个中间人 c) 如果进行此类销售 / 运输商品起始于挪威和中国 则需要委任一个中间人 该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将配发给应税人一个单一进口机制增值税识别号(号码格式为 IMxxxyyyyyz 如果应税人设于欧盟境外 7 ,则需要委任一个中间人,方能使用进口机制。中间人必 须是设于欧盟的应税人。成员国可于国家层级规定应税人担任中间人的附加条件 (例如要求担保)。进口机制下,应税人的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是中间人注册担任代 理的识别号所在成员国: 中间人的识别号所在成员国是中间人业务所在成员国,即其经营场所所在成员国。 如果中间人未在欧盟设有业务,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则为其固定经营场所所在成员 国。如果中间人有多于一个固定经营场所,则可自行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固定经营场 所所在成员国作为其识别号所在成员国。该情况下,中间人在本日历年和往后两个 日历年内均受该决定的约束,除非其现有识别号所在成员国中的固定经营场所业务 受到解散或迁往另一国。 如果中间人不设于欧盟,则不能充当中间人。 中间人须首先在其业务所在成员国(识别号所在成员国)进行注册,方能充当中间 人。该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将配发一个非为增值税识别号的单一识别号给与中间人, 其才得以充当中间人(号码格式为 INxxxyyyyyz 其后,中间人为其代理的(各)应税人在该同一成员国进行注册,加入进口机制。 该识别号所在成员国将针对中间人代理的每一个应税人,配发给中间人其相应的单 一 IOSS 增值税识别号(号码格式为 IMxxxyyyyyz 每一种机制下,应税人只能有一个识别号所在成员国。请注意,按照上述规则,识 别号所在成员国可能因应税人所使用的机制而有所不同。 6 目前只在挪威实行。 7 在未与欧盟缔结增值税征管互助协议的第三国境内设有业务的应税人,或在不适用《增值税指令》 的成员国领土上设有业务的应税人(见 2006/112/EC 号增值税指令第 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