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武器者。 (3) 先前犯罪時,故意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或施加凌虐 7. 加州任何郡縣城市之公職人員或治安官員或其他政治部門,於 履行職務時,收受或期約賄賂、挪用公款或觸犯勒索罪者。 8. 故意提 供或散發非法藥物苯環利錠者。 9. 觸犯第 451 條 a 項之縱火罪而故意 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觸犯第 451 條 b 項之燃燒或引燃住房結構或他 人身家財產者。 10. 在行駛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之車輛內開槍,或從 行駛中車輛對外開槍,致人重傷或死亡。 11. 持有依第 33215 條規定之 短槍或散彈槍,或第 32625 條之機槍,或 33410 條之消音器者。 12. 經 裁定違反《福利機構法》第 8101 13.
第 27590 條 b 項或 c 項規定 法院許可緩刑時,應於判決記錄中載明理由,並表明此一措施最 有利於司法正義之實現,被告如不符合緩刑資格,法官亦得將事件移 交觀護人實施審前調查。依該條 g 項之規定: 被告如不符緩刑資 格,法官應將事件移交觀護人,調查適用第 1202.4 條 b 項確認回復原 狀之罰金額度及相關事證之所有情況。法官得酌情裁示觀護人調查對 被告量刑之相關事證。觀護人受理轉介後,應即調查被告犯罪情況及 前科記錄,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其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包括第 1202.4 條 b 項中有關回復原狀罰金額度之建議。 法院亦得針對被告的支付能力諮詢郡縣財務評估官,依該條 j 項 之規定: 法院得命令被告向財務評估官陳報支付能力以進行財務評 估,繳交賠償費用。財務評估官應向觀護人陳報被告應賠償之費用、 其他與法院有關費用,以及被告支付能力之調查結果。本條之命令, 得於被告故意不支付或違反緩刑條件之情況下執行之;並在被告緩刑 期滿後,得由法院酌情裁定以民事訴訟之方式強制執行其未支付之餘 而且,即令被告不再處於緩刑、「釋放後社區監督」 Postrelease Community Supervision Mandatory Supervision )之情形,地方政府仍可依第 1214 條之規定,繼續催繳罰 金及賠償金。 準此,美國的觀護人在審前調查與審前釋放的機制當中,均扮演 協助者的角色,在「審前調查」機制係協助法官進行個案調查與提供 判決建議,在「審前釋放」機制則係協助被告符合法律規範及重返社 會正常生活。相對於我國現行制度,成年刑案並無審前調查機制,少 年事件則在法院編制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職司類似業務,頗有異 曲同工之妙。 (二)問題解決型法庭 - 16 -